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2013年10月14日 15:21 11278次瀏覽 來源: 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3.收集
3.1 廢電池的收集重點是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鉛酸電池等廢棄的可充電電池(以下簡稱為廢充電電池)和氧化銀等廢棄的扣式一次電池(以下簡稱為廢扣式電池)。
3.2 廢一次電池的回收,應由回收責任單位審慎地開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術經(jīng)濟條件下,不鼓勵集中收集已達到國家低汞或無汞要求的廢一次電池。
3.3 下列單位應當承擔回收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的責任:
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制造商;
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進口商;
使用充電電池或扣式電池產(chǎn)品的制造商;
委托其他電池制造商生產(chǎn)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的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商家。
3.4 上述承擔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回收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自己商品的銷售渠道指導、組織建立廢電池的回收系統(tǒng),或者委托有關的回收系統(tǒng)有效回收。充電電池、扣式電池和使用這些電池的電器商品的銷售商應當在其銷售處設立廢電池的分類回收設施予以回收,并按照有關標準設立明顯的標識。
3.5 鼓勵消費者將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送到電池或電器銷售商店相應的廢電池回收設施中,方便銷售商回收。
3.6 回收后的批量廢電池應當分類送到具有相應資質(zhì)的工廠(設施),進行資源再生或無害化處理處置。
3.7 廢電池的收集包裝應當使用專用的具有相應分類標識的收集裝置。
4.運輸
4.1 廢電池要根據(jù)其種類,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門容器分類收集運輸。
4.2 貯存、裝運廢電池的容器應根據(jù)廢電池的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jié)B漏、擴散。裝有廢電池的容器必須貼有國家標準所要求的分類標識。
4.3 在廢電池的包裝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廢電池的結構完整,不得將廢電池破碎、粉碎,以防止電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4 屬于危險廢物的廢電池越境轉(zhuǎn)移應遵從《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zhuǎn)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批量廢電池的國內(nèi)轉(zhuǎn)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zhuǎn)移聯(lián)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
4.5 各級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險廢物轉(zhuǎn)移管理辦法對批量廢電池的流向進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轉(zhuǎn)移過程中將廢電池丟棄至環(huán)境中,禁止將3.1中規(guī)定需要重點收集的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5.貯存
5.1 本政策所稱廢電池貯存是指批量廢電池收集、運輸、資源再生過程中和處理處置前的存放行為,包括在確定廢電池處理處置方式前的臨時堆放。
5. 2 批量廢電池的貯存設施應參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
5.3 禁止將廢電池堆放在露天場地,避免廢電池遭受雨淋水浸。
6.資源再生
6.1 廢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當以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的回收處理為主,審慎建設廢一次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
6.2 廢電池資源再生設施建設應當經(jīng)過充分的技術經(jīng)濟論證,保證設施運行對環(huán)境不會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經(jīng)濟有效地回收資源。
6.3 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按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取得危險廢物經(jīng)營許可證后方可運行。廢一次電池和混合廢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參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在取得危險廢物經(jīng)營許可證后運行。
6.4 廢電池再生資源工廠場址選擇應參照《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中的選址要求進行。
6.5 任何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在生產(chǎn)過程中,汞、鎘、鉛、鋅、鎳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與安全處理處置量之和,不應小于在所處理廢電池中這一有害成分總量的95%。
6.6 在資源再生工藝之前的任何廢電池拆解、破碎、分選工藝過程都應當在封閉式構筑物中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凈化處理,達標后排放。不得對廢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環(huán)境下進行破碎作業(yè),防止廢電池中有害物質(zhì)無組織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6.7 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電池資源再生,其冶煉過程應當在密閉負壓條件下進行,以免有害氣體和粉塵逸出,收集的氣體應進行處理,達標后排放。
6.8 利用濕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電池資源再生,其工藝過程應當在封閉式構筑物內(nèi)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除濕凈化,達標后排放。
6.9 廢電池的資源再生裝置應設置尾氣凈化系統(tǒng)、報警系統(tǒng)和應急處理裝置。
6.10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廢氣排放應當參照執(zhí)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應該設置污水凈化設施。工廠排放廢水應當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其他相應標準的要求。
6.12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產(chǎn)生的工業(yè)固體廢物(包括冶煉殘渣、廢氣凈化灰渣、廢水處理污泥、分選殘余物等)應當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6.13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人員作業(yè)環(huán)境應當滿足《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GBZ1—2002)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yè)接觸限值》(GBZ2— 2002)等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6.14 鼓勵開展廢電池資源再生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經(jīng)濟、高效的廢電池資源再生工藝,提高廢電池的資源再生率。
責任編輯:小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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